民诉法方向复试可参考的20篇论文
编者按:2020年考研复试因为疫情的缘故被迫延迟,但是对于备考的各位考生而言,此时正好是在家中潜心准备的绝好时机,因此青法在线特推荐一批高质量论文,以供准备复试的考生们研读。
这批论文的最大的特点便是“新旧结合”,在回应热点、关照现实的基础上,仍不忘搜集一部分涵盖基础理论、具有历久弥新特点的旧文。确保兼顾经典性与时效性。因考虑到2020年备战复试的特殊性,故此次推荐的论文在数量并不很多,但在内容上却十分充足,特此说明,还望各位考生们谅解。
不过,复试所考查的,除了各位考生对热点问题的把握程度外,基础知识仍然是占据基础地位的,切勿主次颠倒。在研读论文的同时,大家也不要忽视对教材体系的把握,在深刻研究各校命题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复习。
最后,青法在线预祝各位考生复试一切顺利,待疫情结束之时,便是诸位金榜题名之日。
民诉法文章目录
推荐语
(1)李浩老师的《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一文非常经典,截至目前为止其在知网上被引次数已有604次,被引次数暂列民事诉讼领域的第一名。这篇文章指出了我国传统民事审判方式在法治建设中其不适应性愈加凸显的问题,提出“应当对调审不分的民诉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将调解从审判程序中分离出去”的观点,有助于我们反思法院以调解为主导的审判模式。
(2)在受理制度方面,张卫平老师的《民事案件受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和唐力老师的《民事诉讼立审程序结构再认识——基于立案登记制改革下的思考》都是近五年来非常优秀的论文,前者论述了将诉讼要件从起诉条件中剥离的必要性,而后者则着重于阐释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应建立的立审程序结构。另外,我们还可以结合张卫平老师2009年发表在《法学研究》第6期的《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一文进行沿革梳理,加深对起诉方面问题的理解。
(3)在立案登记制改革背景下,民事诉讼学界非常关注和反思民事起诉要件中蕴含的诉讼标的明确与识别问题,这篇曹志勋老师今年发表的《民事立案程序中诉讼标的审查反思》明确地反映出当今学术研究的前沿问题;而学界对于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也一直存在争议,曹志勋老师的《论我国法上确认之诉的认定》以及刘哲玮老师的《确认之诉的限缩及其路径》从认定和限缩的角度深入剖析了确认之诉的具体展开路径。
(4)民事公益诉讼是为弥补行政执法在社会公益保障方面的不足而创制的一种特殊司法机制,因此在制度构造上应注意其独特性,不能照搬传统民事诉讼规则。肖建国老师发表于2007年的《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模式研究——以中、美、德三国为中心的比较法考察》便是在比较法的角度下横向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基本模式的选择路径;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已然成为民诉公益诉讼中更为精细的关注热点,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性质定位省思》和《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中得以体现。
(5)“执行难”不仅是民事诉讼界着重研究的问题,也是全社会所关注的问题。任重老师的《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角下的“执行难”:成因与出路——以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为中心》提出了可能的解决之道——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夫妻另一方明确请求权基础,在夫妻个人债务的强制执行中贯彻形式化原则;民事"执行和解"制度则提供了另一种结案"出口",是化简复杂性的特殊装置,陈杭平老师这篇《论民事“执行和解”制度以“复杂性”化简为视角》便是探讨如何完善此制度的化简功能以改善“执行难"问题。
(6)在民诉二审中,我国上诉制度对上诉的条件仅作形式规定,并无程序上的处置措施。唐力老师的《论民事上诉利益》中提出上诉利益作为判断当事人提起上诉合法性的条件,是法院是否有必要对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前提,并且应在制度为上当事人上诉利益提供保障。关于二审中原审原告能否撤回起诉,是民事诉讼立法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学理和实务对此都有不同的认识。对此,王杏飞老师在《对民事二审中撤回起诉的再认识》这篇文章中表明,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理与有效解决纠纷的现实需要,依据案件类型来分设不同的规则。
(7)作为诉讼要件的管辖,具有明晰、确定和不易引发争议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发挥着弥补管辖规范漏洞的功能,尤其是厘清了保险代位求偿权案件的特殊地域管辖标准,确立了"依代位的请求权性质"确定该类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肖建国老师在《民事指导性案例中的管辖规则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5号为中心》中阐明“依代位的请求权性质”原则的其他适用空间,如对于其他类型的行使法定追偿权。
(8)分析虚假诉讼法律成因及对策对民事诉讼的体系结构调整有重要参考价值。任重老师的《论虚假诉讼:兼评我国第三人撤销诉讼实践》以生效裁判对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构成的侵害为标准,解析法律意义上的虚假诉讼类型,特别是因虚假诉讼致使案外第三人无法另行诉讼的情形,提出构成虚假诉讼的三大根本法律成因和相应的对策。(这篇文章是在探讨虚假诉讼的问题上为数不多的优质论文)
(9)在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中,诉讼法要件事实也会出现真伪不明,同样存在着证明责任问题,但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呈现出一系列不同于民事实体法的特点。李浩老师在《民事诉讼法适用中的证明责任》一文中指出,当事人起诉、上诉、申请再审、提出申请、提出异议等过程其均可能对程序法要件承担证明责任。李浩老师在文中以简明详尽的论述还强调了,重视民事诉讼法中证明责任的问题,有助于实现十九大报告重申的“公正司法”要求和健全办案过程遵循程序公正的司法制度。
(10)“改革开放”不仅是四十年来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发展的前提或背景,而且已构成并仍将成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本体特征和核心价值。我们可以通过傅郁林老师的这篇《改革开放四十年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的发展》纵向直观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之间相互塑造的过程,进一步认识到随着作为研究对象的民事诉讼法律规范、法律行为和法律现象等“原材料”的不断延展,研究方法如注释法学、比较法学、法教义学等“生产工具”的日益丰富。
(11)曾经倡导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型的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在学科内外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但近年来也面临着空心化和空谈化的批评。刘哲玮老师的《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方法论意义及其运用》从方法论的角度观察,指出民事诉讼模式理论发挥着范式革命的效果,但民事诉讼模式理论目前由于过于宏观,无法直接指导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因此应加大中层概念的研究,形成关于诉讼行为、诉讼标的等中层概念的通说,使民事诉讼模式理论获得更为广阔的应用空间。
(12)设计民事诉讼制度是一项精细复杂的工程,因此对民事诉讼价值体系的认识不能仅仅局限于公正与效益,程序安定应成为民事诉讼制度的又一基本价值取向。陈桂明老师和李仕春老师在发表于1999年的《程序安定论──以民事诉讼为对象的分析》一文中,阐明了程序安定包含两个不同层面的安定,即程序规范的安定和程序运作的安定,分析其基本要素(包括程序的有序性、不可逆性、时限性、终结性、法定性),进而从程序安定的角度提出改善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的路径和目标。
(13)除了宏观层面上的程序安定价值,近年来,学界对于民事诉讼微观层面中的具体技术设计同样予以了重视,占善刚老师2017年在《民事诉讼中的程序异议权研究》中阐释程序异议权的内涵、行使及其规制、丧失、舍弃,说明其确立的依据在于保障民事诉讼程序的安定,合法且妥当地进行。另外,学界也逐渐关注不同部门法中程序部分的交叉,“先刑后民”被大多数人认为是处理民刑交叉诉讼关系的一个原则,而张卫平老师2018年在《民刑交叉诉讼关系处理的规则与法理》中提出在具体处理民刑交叉诉讼时,应当将先决关系作为原则,在兼顾诉讼效率的同时,可以考虑将民事案件移至刑事审判庭,实行“先民后刑”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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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责编 ✎ 黄馨如、泽宇
本期编辑 ✎ Ben